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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日期:2022-08-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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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竹市111年06月至111年07月旅宿業(合法及非法)稽查裁罰結果

新竹市110年06月至111年07月旅宿業稽查裁罰結果

單位:新竹市政府城市行銷處   期間:111年06月至111年07月

一、合法旅宿稽查裁罰結果

1.稽查情形

本市合法一般旅館共59家,本次期間共稽查15家,今年度已完成稽查59家。除定期稽查外,亦安排重複不定期臨時稽查。

2.違法擴大營業查處情形

※觀光發展條例第55條第七項規定:「觀光旅館業、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,擅自擴大營業客房部分者,其擴大部分,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。 民宿經營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。 擴大部分並勒令歇業。」

 

二、非法旅宿稽查裁罰結果

1.稽查結果(營業中/已歇業)

2.裁罰結果

本府於110年07月針對經勸導歇業仍持續刊登營業廣告之「Blowin' in the Wind hostel」違法日租業者進行裁罰,依觀光發展條例第55-1條之規定,裁處新台幣3萬元整,勒令改善並請立即停止營業。


※觀光發展條例第55條第五項規定:「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旅館業務者,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勒令歇業。」

同法第55條第六項規定:「未依本條例領取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,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勒令歇業。」

同法第55條第八項規定: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、旅館業務及民宿者,依前四項規定經勒令歇業仍繼續經營者,得按次處罰,主管機關並得移送相關主管機關,採取停止供水、供電、封閉、強制拆除或其他必要可立即結束經營之措施,且其費用由該違反本條例之經營者負擔。」

同法第55條第九項規定:「違反前五項規定,情節重大者,主管機關應公布其名稱、地址、負責人或經營者姓名及違規事項。」

※觀光發展條例第55-1條規定:「未依本條例規定領取營業執照或登記證而經營觀光旅館業務、旅行業務、觀光遊樂業務、旅館業務或民宿者,以廣告物、出版品、廣播、電視、電子訊號、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等,散布、播送或刊登營業之訊息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。」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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